体育总局:公共场所老年人健身器材配置需适用于60岁以上
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了《老年人健身器材配置指南(试行)》,在服务老年健身群体、完善和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迈出坚实一步。《指南(试行)》围绕心肺类、力量类、
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了《老年人健身器材配置指南(试行)》,在服务老年健身群体、完善和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迈出坚实一步。
《指南(试行)》围绕心肺类、力量类、平衡类、律动训练类和柔韧拉伸类等功能训练,分别就老年人室外健身器材和室内健身器材,提出具体的适老化要求,引导各地配置适宜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,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身需求。同时明确,《指南(试行)》适用于指导社区、长者运动健康之家、社区运动健康中心、全民健身中心、体育公园、老年人活动中心、养老院等公共场所老年人健身器材的配置,所配置器材适用于60岁以上、具有自主行为能力,适合体育健身运动的人群。
根据《指南(试行)》,老年人室外健身器材按照功能分为心肺类、力量类、平衡类、手脑协调类、按摩类、牵引类、休闲益智类;老年人室内健身器材按照功能分为心肺类、力量类、律动训练类和柔韧拉伸类。器材应结合老年人身体特点,具有运动轻缓、操作简便、负荷适宜、可及时中止运动等特点,应充分评估器材安全风险、机械安全风险、电气安全风险以及运营管理安全等,避免老年人在体育锻炼中发生运动伤害。
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。希望通过《指南(试行)》的制订出台,助力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,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提供更加适合的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,不断拓展老年人参与健身活动的空间,维护和保障老年人体育健康权益,为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和老年人体育工作作出更大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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